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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42)台公參字第 4490 號
民法 (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13 條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