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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42)台令參字第 3047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37 年 11 月 07 日)
非現行
第 75 條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因過失犯罪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