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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41)台電參字第 1345 號
民法 (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838 條
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
。
第 882 條
地上權、永佃權及典權,均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