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41)台電參字第 7958 號
民法 (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1072 條
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
女。
第 1127 條
家屬己成年或雖未成年而已結婚者,得請求由家分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