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自婚姻關係消滅後,非逾六個月不得再行結婚。但於六個月內已分娩 者,不在此限。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七條之規定者,前夫或其直系血親得向法院請求撤銷 之。但自前婚姻關係消滅後,已滿六個月,或已在再婚後懷胎者,不得請 求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