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7 00:53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41)台公參字第 10028 號
民法 (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987 條
女子自婚姻關係消滅後,非逾六個月不得再行結婚。但於六個月內已分娩
者,不在此限。
第 994 條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七條之規定者,前夫或其直系血親得向法院請求撤銷
之。但自前婚姻關係消滅後,已滿六個月,或已在再婚後懷胎者,不得請
求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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