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7 02:35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41)台公參字第 934 號
民法 (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1064 條
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第 1065 條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第 1075 條
除前條規定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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