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7 02:27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40)台電參字第 226 號
民法 (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1083 條
養子女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之關係。
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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