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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40)台電參字第 273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37 年 11 月 07 日)
非現行
第 214 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237 條
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