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7 02:35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40)台指參字第 420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37 年 11 月 07 日) 非現行
第 41 條
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
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
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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