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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7 06:29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行執法字第 10200518900 號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選任鑑定人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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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及報酬,均併計於鑑定費用內。鑑定人應於鑑定
    前,向移送機關(債權人)收取。
    分署選任鑑定人後,應通知被選任之鑑定人,並副知移送機關。移送
    機關(債權人)未於通知送達後五日內繳納鑑定費用,鑑定人應即向
    承辦股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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