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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行執一字第 0960005195 號
行政執行法 (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 非現行
第 25 條
有關本章之執行,不徵收執行費。但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由義
務人負擔之。
第 26 條
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民國 95 年 01 月 06 日) 非現行
第 30 條
拍賣、鑑價、估價、查詢、登報、保管及其他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
用,移送機關應代為預納,並依本法第二十五條但書規定向義務人取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