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法 (民國 89 年 06 月 21 日) 非現行 |
第 1 條 | 行政執行,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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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條 | 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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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民國 89 年 12 月 27 日) 非現行 |
第 24 條 | 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但依法規或行政程序之性質不得授權者,不得為之。每一當
事人委任之代理人,不得逾三人。
代理權之授與,及於該行政程序有關之全部程序行為。
但申請之撤回,非受特別授權,不得為之。
行政程序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行政程序行為時,提出委任書。
代理權授與之撤回,經通知行政機關後,始對行政機關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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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民國 89 年 01 月 12 日) 非現行 |
第 21 條 | 行政執行處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於主管機關移送之公法上金錢
給付義務執行事件,就義務人財產為執行時,移送機關應指派熟諳業務法
令之人員協助配合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