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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79)檢字第 14578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58 年 12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212 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 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