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法規通報作業
一、法規通報作業範圍
各機關制 (訂) 定、修正、廢止 (停止適用) 或研擬下列法規資料時
,應依該法規通報作業方式,通報至「全國法規資料庫通報網站」 (
以下簡稱通報網站) (http://sendlaw.moj.gov.tw/) ;其通報作業
格式、方式及流程,依通報網站操作手冊之規定。
(一) 中央法規
1 、憲法。
2 、法律:
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條所稱之法、律、條例、通則。
3 、命令:
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所稱之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
要、標準、準則。
(二) 行政規則:
指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及一體適用於各機關之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行政規則。
(三) 法規草案:
指各機關研擬之法規命令草案。
(四) 英譯法規:
中央法規及行政規則,經各機關擇定應英譯者。
二、法規通報作業方式
(一) 中央法規:
1 、憲法、法律:
由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工作小組 (以下簡稱工作小組) 自總
統府公報取得,登載於最新訊息區,各機關並應指定專責單位
或人員,於憲法、法律制定、修正或廢止公布後三個工作日內
,登載於通報網站,並應為須否英譯之通報。
2 、命令:
各機關訂定、修正或廢止命令時,應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於
發布日後三個工作日內,登載於通報網站,並應為須否英譯之
通報。
(二) 行政規則:
各機關訂定、修正或廢止 (停止適用) 行政規則時,應指定專責單
位或人員,於發布或下達後五個工作日內,登載於通報網站,並應
為須否英譯之通報。
(三) 法規命令草案:
各機關擬訂之法規命令,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或第一百五
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踐行草案預告程序者,得指
定專責單位或人員,登載於通報網站。
(四) 英譯法規:
1 、中央法規:
各機關就經擇定應予英譯之中央法規,應於該法規制 (訂) 定
或修正時,自公 (發) 布之日起六個月內,將已完成英譯之法
規,登載於通報網站。
2 、行政規則:
各機關經擇定應英譯之行政規則,應於該行政規則訂定或修正
時,自發布或下達之日起六個月內,將已完成英譯之行政規則
,登載於通報網站。
三、配合事項:
(一) 各機關主管之中央法規如有另定施行日期者,應於指定施行日期時
,副知工作小組。
(二) 各機關應依通報網站通報之法規資料製作法規異動月報表,陳報行
政院法規委員會,並副送一份予工作小組。
(三) 各機關發行之公報,應提供一份予工作小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