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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資處字第 0951601039 號
全國法規電腦處理作業規範 (民國 92 年 12 月 19 日) 非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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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法規通報作業
一、法規通報作業範圍
    各機關制 (訂) 定、修正、廢止 (停止適用) 或研擬下列法規資料時
    ,應依該法規通報作業方式,通報至「全國法規資料庫通報網站」 (
    以下簡稱通報網站)  (http://sendlaw.moj.gov.tw/) ;其通報作業
    格式、方式及流程,依通報網站操作手冊之規定。
 (一) 中央法規
      1 、憲法。
      2 、法律:
          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條所稱之法、律、條例、通則。
      3 、命令:
          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所稱之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
          要、標準、準則。
 (二) 行政規則:
      指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及一體適用於各機關之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行政規則。
 (三) 法規草案:
      指各機關研擬之法規命令草案。
 (四) 英譯法規:
      中央法規及行政規則,經各機關擇定應英譯者。
二、法規通報作業方式
 (一) 中央法規:
      1 、憲法、法律:
          由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工作小組 (以下簡稱工作小組) 自總
          統府公報取得,登載於最新訊息區,各機關並應指定專責單位
          或人員,於憲法、法律制定、修正或廢止公布後三個工作日內
          ,登載於通報網站,並應為須否英譯之通報。
      2 、命令:
          各機關訂定、修正或廢止命令時,應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於
          發布日後三個工作日內,登載於通報網站,並應為須否英譯之
          通報。
 (二) 行政規則:
      各機關訂定、修正或廢止 (停止適用) 行政規則時,應指定專責單
      位或人員,於發布或下達後五個工作日內,登載於通報網站,並應
      為須否英譯之通報。
 (三) 法規命令草案:
      各機關擬訂之法規命令,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或第一百五
      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踐行草案預告程序者,得指
      定專責單位或人員,登載於通報網站。
 (四) 英譯法規:
      1 、中央法規:
          各機關就經擇定應予英譯之中央法規,應於該法規制 (訂) 定
          或修正時,自公 (發) 布之日起六個月內,將已完成英譯之法
          規,登載於通報網站。
      2 、行政規則:
          各機關經擇定應英譯之行政規則,應於該行政規則訂定或修正
          時,自發布或下達之日起六個月內,將已完成英譯之行政規則
          ,登載於通報網站。
三、配合事項:
 (一) 各機關主管之中央法規如有另定施行日期者,應於指定施行日期時
      ,副知工作小組。
 (二) 各機關應依通報網站通報之法規資料製作法規異動月報表,陳報行
      政院法規委員會,並副送一份予工作小組。
 (三) 各機關發行之公報,應提供一份予工作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