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矯字第 0960038873 號
監獄行刑法 (民國 94 年 06 月 01 日) 非現行
第 87 條
重病者、精神疾病患者、傳染病者釋放時,應預先通知其家屬或其他適當
之人。
精神疾病患者、傳染病者釋放時,並應通知其居住地或戶籍地之衛生主管
機關及警察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