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矯字第 0920902312 號
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92 年 08 月 01 日) 非現行
1
一  監獄辦理假釋,應就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者,由所屬之管教小組人員
    ,就其調查、教化、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資料切實審核,並簽
    註意見,送教化科核轉假釋審查委員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