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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矯字第 0920902312 號
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92 年 08 月 01 日)
非現行
1
一 監獄辦理假釋,應就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者,由所屬之管教小組人員 ,就其調查、教化、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資料切實審核,並簽 註意見,送教化科核轉假釋審查委員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