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攜帶或在監分娩之子女,應於女監設置保育室收容之。 受刑人在監分娩之子女,其證明文件不得記載與監獄有關之事項。 受刑人之子女在監收容年逾三歲,無相當之人領養時,得洽商各公私立育 幼救濟機構或其他社會福利團體收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