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矯決字第 0910042382 號
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 (民國 91 年 10 月 15 日) 非現行
第 4 條
受刑人返家探視,刑期未滿一年六月之受刑人以每二個月一次,一年六個
月至五年未滿受刑人以每三個月一次,五年以上 (含無期徒刑) 受刑人以
每四個月一次為限。
前項返家探視由外役監斟酌實際情形指定期間並由典獄長發給返家探視證
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