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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10304514420 號
法醫師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民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5 條
繼續教育課程積分之審查認定,由法務部為之。法務部並得委託或委任法
醫專業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