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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10100124160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非現行
第 28 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第 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14 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