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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0960039956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6 年 01 月 24 日) 非現行
第 316 條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
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
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律師法 (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 非現行
第 25 條
律師如因懈怠或疏忽,致委託人受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
第 28 條
律師對於委託人、法院、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不得有矇蔽或欺誘之
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