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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0960039956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6 年 01 月 24 日)
非現行
第 316 條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 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 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