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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0940805052 號
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防範冒名頂替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94 年 12 月 05 日) 非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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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對於到案之被告、犯
    罪嫌疑人或受刑人,應確實踐行人別訊 (詢) 問,除應核對其國民身
    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以訊 (詢) 問其姓名、年齡 (出生年月日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地、職業、住居所或役別外,並可訊
     (詢) 問其學經歷、宗教信仰、前科素行、家世背景、電話號碼及其
    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等,以查驗是否確為其本人。必要時,並於訊 (詢
    ) 問筆錄中按捺指紋,或傳喚被害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其他
    正犯或共犯,或通知被告、犯罪嫌疑人、受刑人之家屬前來指認。經
    命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受刑人具保或責付時,亦應併就具保人或受責
    付者訊明該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受刑人是否確為其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