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6.27 00:22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0940025566 號
律師法 (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 非現行
第 20 條
律師受當事人之委託或法院之指定,得辦理法律事務。
律師得辦理商標、專利、工商登記、土地登記及其他依法得代理之事務。
律師辦理前項事務,應遵守有關法令規定,如有違反,應依有關法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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