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6:53
現在位置:
相關實務見解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0940802379 號
律師法 (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
非現行
第 20 條
律師受當事人之委託或法院之指定,得辦理法律事務。 律師得辦理商標、專利、工商登記、土地登記及其他依法得代理之事務。 律師辦理前項事務,應遵守有關法令規定,如有違反,應依有關法令處理 。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