褫奪公權者,褫奪左列資格: 一 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 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三 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之資格。
受緩刑之宣告者,在緩刑期內得付保護管束。 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前二項情形,違反保護管束規則情節重大者,得撤銷緩刑之宣告或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