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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7 01:34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政決字第 0971115560 號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民國 89 年 07 月 12 日) 非現行
第 3 條
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四、公職人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
    理人之營利事業。
第 9 條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
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民國 91 年 03 月 20 日) 非現行
第 2 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款所稱共同生活之家屬,指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
之家長或家屬。
本法第三條第四款所稱營利事業,指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營利
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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