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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授廉利字第 10800068780 號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現行
第 3 條
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但依法辦理強制信託時,不在
    此限。
四、公職人員、第一款與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
    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
    體。但屬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之。
五、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
六、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
前項第六款所稱之助理指各級民意代表之公費助理、其加入助理工會之助
理及其他受其指揮監督之助理。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8 年 08 月 01 日) 現行
第 18 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共同生活之家屬,指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
條規定之家長或家屬。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營利事業,指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之營利事業;所稱非營利之法人,指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私法人;所稱非法
人團體,指由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所組成,具一定之組織、名稱、目的
、事務所,而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對外代表團體及為法律行為者。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機要人員,指依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或
其他法規進用之機要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