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7 05:41
現在位置:
相關實務見解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303502250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現行
第 833- 1 條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二十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 ,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 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