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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203503930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現行
第 827 條
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 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 前項依法律行為成立之公同關係,以有法律規定或習慣者為限。 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