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者,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但 其他物權之存續,於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 使用其土地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