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103502560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現行
第 1064 條
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