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助章程,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目的、名稱及主事務所;設有分事務所者,其分事務所。 二、捐助財產之種類、總額及保管運用方法。 三、業務項目。 四、董事及設有監察人者,其名額、資格、產生方式、任期及選(解)任 事項。 五、董事會之組織、職權及決議方法。 六、定有存立期間者,其期間。 七、得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者,其合併事項。 八、訂定捐助章程之年、月、日。 以遺囑捐助設立者,其遺囑未載明前項規定時,由遺囑執行人訂定捐助章 程。
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之任期,每屆不得逾四年;期滿連任之董事,不 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 前項董事由公務員兼任,應隨本職異動者,不計入連任及改選董事人數。 第一項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 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命其限期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期限屆滿時 ,當然解任。 董事於任期屆滿前,因辭職、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被解任者,得另 選其他人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