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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7 00:44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003500690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現行
第 1209 條
遺囑人得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之。
受前項委託者,應即指定遺囑執行人,並通知繼承人。
第 1211 條
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不
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第 1215 條
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並為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
遺囑執行人因前項職務所為之行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
第 1216 條
繼承人於遺囑執行人執行職務中,不得處分與遺囑有關之遺產,並不得妨
礙其職務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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