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執行職務時,有利益衝突者,應自 行迴避。 前項所稱利益衝突,指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得因其作為 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之情形。
前二條所稱利益,指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執行職務不當 增加其本人或其關係人金錢、物品或其他財產上之價值。 前項及前三條所稱關係人,指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