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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6.29 23:53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903513020 號
財團法人法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現行
第 15 條
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執行職務時,有利益衝突者,應自
行迴避。
前項所稱利益衝突,指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得因其作為
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之情形。
第 17 條
前二條所稱利益,指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執行職務不當
增加其本人或其關係人金錢、物品或其他財產上之價值。
前項及前三條所稱關係人,指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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