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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903504970 號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非現行
第 2 條
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 永久結合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