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 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受益人因信託之成立而享有信託利益。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者,從其所定 。 受益人得拋棄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
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至第二百九十九條之規定,於受益權之讓與,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