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 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 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民事事件已繫屬於法院,在判決確定前,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訴 訟終結。原告得於送達法院核定調解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退還 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並於 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意旨,經法院核定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 回告訴或自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