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6.02 23:28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803510750 號
民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非現行
第 455 條
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
其生產狀態,返還出租人。
第 767 條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
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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