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7 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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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703516130 號
民法 (民國 96 年 05 月 23 日)
非現行
第 1078 條
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 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二項至第五項之規定,於收養之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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