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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703509160 號
民法 (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 非現行
第 827 條
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
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
前項依法律行為成立之公同關係,以有法律規定或習慣者為限。
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
第 828 條
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成立之法律、法律行為或習慣
定之。
第八百二十條、第八百二十一條及第八百二十六條之一規定,於公同共有
準用之。
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
人全體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