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 、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
同一不動產上有不動產役權與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同時存在者,其後 設定物權之權利行使,不得妨害先設定之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