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 義務,不在此限。
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
法人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法院得隨時為監督上必要之檢查及處分。 法人經主管機關撤銷許可或命令解散者,主管機關應同時通知法院。 法人經依章程規定或總會決議解散者,董事應於十五日內報告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