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執行職務時,有利益衝突者,應自 行迴避。 前項所稱利益衝突,指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得因其作為 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之情形。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