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處為辦理執行事件,得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繳應納金額、報 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之陳述。
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 文書、資料或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