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7 03:02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603509090 號
民法 (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 非現行
第 758 條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
效力。
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第 772 條
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
,亦同。
第 851 條
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
、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
第 852 條
不動產役權因時效而取得者,以繼續並表見者為限。
前項情形,需役不動產為共有者,共有人中一人之行為,或對於共有人中
一人之行為,為他共有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向行使不動產役權取得時效之各共有人為中斷時效之行為者,對全體共有
人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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