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
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但自知悉其不能治之時起已逾三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 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 ,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