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7 01:39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603503740 號
民法 (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 非現行
第 972 條
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第 973 條
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第 980 條
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
第 995 條
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但自知悉其不能治之時起已逾三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第 1061 條
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
第 1067 條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
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
,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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