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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503513800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05 年 06 月 22 日)
非現行
第 146 條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